李金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蔚子义与被执行人李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22执22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金虎沙圪堵镇棚改办房票;二、冻结被执行人李金虎沙圪堵镇棚改办补偿款。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白丽莓、李维平、邱浩、黄胜利、郝卫国、刘大虎、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依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货款有限公司不服(2015)赛非执字第00121号之三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0)内01执复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牛利军、张红霞诉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史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内蒙古奕盛源典当有限公司、张晓燕:
复议申请人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4执异2号执行裁定,现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10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郗虎庆: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执异40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王翠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刘小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内01执29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27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李连锁、兴和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利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刘小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内01执29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27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潘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东诉被告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飞虎诉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东诉被告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91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刘小霞、董飞、董福贵、姚慧、董银贵、孙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董银贵、孙美美、董福贵、姚慧、刘小霞、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董福贵、姚慧、刘小霞、董飞、董银贵、孙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内蒙古新淖尔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淖尔食品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付生、杨杰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崔刚、王俊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张海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刚、王俊毅、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邢增平、宋爱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史前在、张维芳、张前威、杜二丽、邢增平、宋爱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0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邢增平、宋爱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邢增平、宋爱团、张前威、杜二丽、史前在、张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98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赵海平、高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赵海平、高渊、赵美霞、崔吉良、陈帅兵、王爱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0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赵海平、高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陈帅兵、王爱叶、赵美霞、崔吉良、赵海平、高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60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周云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和平被告周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3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杜同义、王巧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梁素华、王雅玲、尚洁、刘永军、杜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白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宋反丽、张鹏玲、李海龙、李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丽平糖酒饮料批发部(经营者:潘乐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天喜与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丽平糖酒饮料批发部(经营者:潘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申请人屈德现因所持有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名称为屈德现、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619280、股金证号码0101426684,截止2019年12月11日股数金额142659.32元,开户日期2018年12月7日的股金证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金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周云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方树诉你、张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拓耀、李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苏兰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姜成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张超、刘晓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姜成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刘晓慧、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