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3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俊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依法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玉金:

本院在执行王子恒诉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丽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云、张玉金一案中,荣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内01执324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异147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董桂芳:

复议申请人董桂芳不服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执异7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2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孙鑫:

复议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不服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执207号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1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姜成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刘晓慧、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忠良:

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利与被执行人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78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7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602执783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赵飞虎:

原告张瑞祥与被告赵飞虎、乔晋武、鲁兰君、朱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赵飞虎、乔晋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瑞祥本金2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10‰计算),2、被告鲁兰君、朱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鲁兰君、朱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赵飞虎、乔晋武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4元,保全费2820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崔志军:

本院受理贾春福诉崔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崔志军给付原告贾春福材料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崔志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锐钢偿还原告郝文财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2万元基准,从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宴珲诉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宴珲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0.2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刘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尉东锋与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尉东锋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25800元;二、驳回原告尉东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0422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共同负担7175元,由原告尉东锋负担32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英格:

本院受理原告姜岩与被告张英格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姜岩与被告张英格离婚;二、婚生女姜倩(2014年12月29日出生)由原告姜岩抚养,被告张英格每月给付婚生女姜倩抚养费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月开始给付,至婚生女姜倩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白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葛金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夏金山、李志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色音朝格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齐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卢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伍十八与你、鲍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孟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风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包那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柱、李来小:

本院受理原告贾立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刘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旺达门窗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黄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洪连胜、杨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韩锁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郭楚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王扎木苏:

本院受理原告吴哈日巴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王七林:

本院受理原告信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徐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苑云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靖与被告苑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105民初102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常鸿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毅诉被告常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布仁特古斯: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如何与常进明和布仁特古斯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