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兰玲、韩永民、戴丽英:
关于原告曹东东诉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3859期发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内蒙古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执复80号执行裁定申请申诉一案中,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执监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沈阳、刘凤珍、刘爱朋: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138、188、5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永峰、徐永霞、刘利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04民初146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徐永霞、刘利仙、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04民初146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永峰、徐永霞、刘利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104民初146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杨东波、吴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瑞峰与被告杨东波、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斯琴巴特、刘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韩华、菅瑞华诉斯琴巴特、刘桂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伍拾万元整)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利息202880元整;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瑷琪、李梓萍:
申请人贾清申请执行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瑷琪、李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内蒙古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禾大厦商业楼1层101商业房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科瑞估字[2019]第07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24595592元。因你(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20)内0102执恢150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禾大厦商业楼1层101商业房评估价为24595592元,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19676473.6元,竞价幅度2000元,保证金200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吴东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吴东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管理费12902.6元、违约金1548.31元、税金7220元、垫付的赔偿款186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4461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吴东强负担1188元,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6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吴东强:
一、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607.72元,并支付违约金2676.46元,合计人民币47284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吴东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强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范强民称,下落不明人范满仓与其系父子关系,2015年5月下落不明人范满仓因不明原因离开住所地,经多方打听寻找,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2017年经临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宣告下落不明人范满仓失踪,下落不明人范满仓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范满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范满仓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范满仓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范满仓情况,向本院报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子张茹与被告张斌离婚;二、婚生小孩张书瑜由原告张茹抚养,被告张斌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600元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每半年支付一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马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汤怀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延富:
本院受理原告崔世祥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姬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段力文: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和乐畜禽高科开发研究所、赵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郝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沈永岩、刘虎平、樊四锁、李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9、50、5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梅、张培生、杨全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0、6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赵宝琪: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樊永利、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赵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寇伟生、王鲜枝: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俊峰、张淑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乌日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1月4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刘春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517元及利息3252.24元,本息合计7769.24元;2.以欠款本金45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张长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尤丽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尤丽刚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100元,利息1533元(2100元×2%×36.5个月,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5日),本息合计3633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20年1月16日)至偿还之日利息,以欠款本金2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秉星与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云拴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秉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整,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秉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