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钢、聂丽: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3月27日
王海军:
关于刘二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陈风勇:
关于丁高峰、王守刚诉兴吉隆泰建筑安装公司、陈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G57发出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
张胜利:
关于丁呼和浩特市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G57发出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李治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莲诉被告李治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621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