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强、陈燕清、杨玉喜、胡云兰、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
关于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冯海强、陈燕清、杨玉喜、胡云兰、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范金柱、王巧霞、范金良、兰小平、贾英俊、于俊英、邢志刚、李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金柱、王巧霞、范金良、兰小平、贾英俊、于俊英、邢志刚、李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辛永胜:
关于原告董海龙与被告辛永胜彩票、彩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9)内0105民初8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赵虎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虎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郭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敏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任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博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梅军、朱雪慧:
本院受理原告赵皎诉被告梅军、朱雪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内0105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石林诉被告王淑琴、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郑晓光: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郑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马胜利、郭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谢建军、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董拴柱: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武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彩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彩兵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田有富: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融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分公司与田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海:
本院在执行侯鹏与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日霞:
本院受理原告乔旭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郭威、池晖: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郭威、池晖: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国利与被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姜海哲: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文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海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文宇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开始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止,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焦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被告:焦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李强、李俊玲、苗雪梅、郭建平、马文磊: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强、李俊玲、苗雪梅、郭建平、马文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刚、闫乐、徐柏菊、李翠兰、王永强、辛桂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刚、闫乐、徐柏菊、李翠兰、王永强、辛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包头市鑫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林、尚香莲: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荣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日月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金诺煤焦有限公司、包头市峰禾煤炭有限公司、贾轼、董洁、袁宝荣、刘建林、尚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潘文英:
本院受理王垒成诉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乔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梅与被告乔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乔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金梅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2017年6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乔云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韩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赵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郑岩磊与被告赵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喜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岩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岩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喜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伟诉吴俊录、薛子英(2020)内0125民初1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薛子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内蒙古特克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亮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特克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行终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