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2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利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刚诉被告乔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马海青、包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涂素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3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草布旦格日勒: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巴图扎力根诉被告草布旦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草布旦格日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巴图扎力根借款21873.44元.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草布旦格日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张树利、王晓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纪庆玉诉被告张树利、王晓丽(又名: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树利和被告王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纪庆玉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张树利和被告王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纪庆玉利息款,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给付自2017年4月1日开始至本金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树利和被告王晓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齐春灵:

本院受理的原告郎喜元诉被告齐春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齐春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郎喜元为其垫付的担保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元,给付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90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齐春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廉玉明、满特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必力格图诉被告廉玉明、满特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廉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敖必力格图借款本金18000元,给付利息12960元,本息合计30960元;二、被告满特嘎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满特嘎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廉玉明追偿。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廉玉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宋晓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晓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韩增:

本院受理的邢国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523民初15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姜海峰、于宝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国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海峰、于宝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国梅借款本金共计2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27.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胡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诉被告胡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超车辆修理费和折旧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赵玉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大镇凤城商行与被告赵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撖翠珍、袁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撖翠珍、袁海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撖翠珍、袁海兵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9096.15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康克清、高巨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云诉被告康克清、高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李利军、李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军、李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白双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那顺白乙拉诉白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43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冯彦利:

本院受理原告翟俊与你、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403民初1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要求你、许海军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每年7500元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李红伟、尹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李红伟、尹俊莲(2020)内0125民初16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红伟、尹俊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