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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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桂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红宝诉吴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43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史永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403民初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直到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王雨宣:

本院受理原告苏立德与被告王雨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拴拴诉被告周志强、第三人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160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第三人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何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华诉何建强(2020)内0125民初16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何建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张俊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长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赵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长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王井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素花、王井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王云连:

本院受理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连向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扣划的保证金144306.9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云连向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215.3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被告王云连向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970.96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张世雄:

本院受理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世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世雄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1015511.5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世雄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15511.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15511.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佩强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献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佩强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高源(又名高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武传媒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部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郝平南、黄兰香:

本院受理原告卜森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徐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高强、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仲荣与被告王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邴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农资款3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李宝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图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图娅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桂花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5000元,给付截止2020年1月20日期间利息29200元,合计642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0年1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伟,被上诉人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生效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茂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生效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白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涛、李丽丽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懂福军:

原告杜有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杜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杜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高栓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翔诉被告高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张军、刘霞、李平、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军、刘霞、李平、张强、刘月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杨占峰、肖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占峰、肖海霞、乔伟、杨旭中、汪秀英、赵栓贵、丁艳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王蒲、王计福、贾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边利军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田野:

原告王鹏诉被告田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秦国栋:

原告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国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21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本院在执行杜小亮与高飞飞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高飞飞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30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9)内01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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