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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5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法治根基

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启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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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治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司法厅把做好行政立法工作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为控制当前疫情蔓延提供法治保障和预防病毒风险再次发生的实际出发,印发《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和传染病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对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促进、引领和推动作用,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清理工作从2020年3月中旬开始,计划于年底结束。清理的范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和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和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和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主要清理其中不符合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与法律、行政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理念、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的内容。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是:对现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体上不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现代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和思想的,原则上予以废止;对现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够通过修改消除制度漏洞的,予以修改完善;现有制度空白,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根据实际需要,提前拟定立法计划,予以补充完善,切实为全面提高自治区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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