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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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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白:

本院受理原告李换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白金鑫: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李本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金柱诉你与李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金柱请求判令:1.被告李本海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及利息1500元,本息合计1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本玉承担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李本海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赵子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生诉赵子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826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刘俊明、邢淑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内蒙古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文、高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5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8)内证执字第146号强制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厦广场公寓C2—11—1102—1103—1104号房地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刘俊明、邢淑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内蒙古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文、高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5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8)内证执字第147号强制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厦广场公寓C2—11—1110—1111号房地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们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耿伟明诉被告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0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乔成宝、张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权诉被告乔成宝、张梅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刘铁卯: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刚诉被告刘铁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及相应利息;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刘铁卯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新城区板凳宽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旺诉被告新城区板凳宽火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蔬菜款2869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4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7日利息为2080元)。合计3077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及(2020)内0102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原告郑彬诉被告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王海军、萨日古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王海军、萨日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鹏飞、乔素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7530.09元及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的罚息4587.32元,共计62117.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鹏飞、乔素梅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赵鹏飞、乔素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赵鹏飞、乔素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315.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李沙蓝、巴特尔、王海军、萨日古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史齐齐、郝晶、黄广东、陈丹、崔霞霞、张富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史齐齐、郝晶、黄广东、陈丹、崔霞霞、张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齐齐、郝晶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39755.34元、罚息2199.23元,共计41954.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史齐齐、郝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史齐齐、郝晶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史齐齐、郝晶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21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黄广东、陈丹、崔霞霞、张富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闫银虎、薄支元、刘利平、周二雄、刘果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闫银虎、薄支元、刘利平、周二雄、刘果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银虎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18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374.15元、罚息1355.36元,共计3172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闫银虎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闫银虎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闫银虎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薄支元、刘利平、周二雄、刘果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王海军、萨日古拉、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海军、萨日古拉、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军、萨日古拉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741.89元及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的罚息4299.32元,共计8304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海军、萨日古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王海军、萨日古拉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海军、萨日古拉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4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吕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董月娟、吕宁、牛燕茹(2020)内0125民初1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吕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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