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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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月娥、刘心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张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贾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王正雨:

本院受理原告曹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王拴虎:

本院受理原告马三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赵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宋

小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任金龙、李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如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翟鹏飞、李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鹏飞、李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谢如梦: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谢如梦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李全喜、张素红:

关于原告汪树生诉被告李全喜、张素红、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建华、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发出了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18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尚亮生:

关于原告侯院奎诉被告尚明庆、尚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发出了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18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王恩彪: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王恩彪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菅伟: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菅伟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娜荷芽、闫枫: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娜荷芽、闫枫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景伟: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景伟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梁爱平、李强、李梁超:

本院受理姚海涛申请执行梁爱平、李强、李梁超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郝情、杨宏宝、邢浩晖、邢燕燕、李丽霞、邢其仑、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邢其坤、王玉真: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上诉人郝倩、杨宏宝、邢浩晖、邢燕燕、李丽霞、邢其仓、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邢其坤、王玉真、内蒙古顾多碳通量检测研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杨培兰:

本院受理周卫宁、周岩诉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晓东、杨培兰房屋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行终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既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锐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靖、张茂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依法追加你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宣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王玉萍: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婧与被申请人王玉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通辽市悠然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侠诉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李艳侠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补偿金10000元及化肥58袋(云天化底肥掺混);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王莲:

本院受理原告杜斌峰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杜斌峰办理位于内蒙古杭锦后旗陕坝镇西马路街中山广厦B2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王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19)内0826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来顺与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敏向原告杨来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从2012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荣返还原告李建8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郝莉、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莉、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郝莉、刘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7060.49元及利息23722.27元;二、被告郝莉、刘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157060.49元为基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被告郝莉、刘勇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史永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烨与被执行人王建中、黄海、赵振荣、高羽、史永胜、于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106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10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602执10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

本院受理原告王璐瑶、王博翔诉被告白泥井镇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2045号。因白泥井镇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没有社长,本院干警于2019年9月25日向白泥井村村长辛向华做询问笔录,要求白泥井村30日内选举出西白泥井中社社长或3-5名诉讼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20日,白泥井村西白泥井中社仍未选举出社长或3-5名诉讼代表人应诉。本院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238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权利及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泥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董来旺、冯俊俊、董雄军、王小丽、董建刚、贾智泓: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董来旺、冯俊俊、董雄军、王小丽、董建刚、贾智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来旺、冯俊俊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243.44元、罚息15711.4元,共计45954.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董来旺、冯俊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董来旺、冯俊俊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董来旺、冯俊俊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0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马志忠、董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志忠、董春梅(2020)内0125民初15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志忠、董春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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