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债权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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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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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鹏真、梁盛、邬美荣、梁银、谢红红、梁建忠、王军燕、杨智彬、叶俊梅、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孟志刚、孟志强、丁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高键、孟志强、丁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张飞、王瑞、孙艳芬、王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被告乔小宇、樊瑞、张飞、王瑞、樊宏波、赵海燕、孙艳芬、王忠、王涛、闫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1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内蒙古万家有商贸有限公司、朱劭峰: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万家有商贸有限公司、朱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1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议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议价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李宝莲、姚冬、李春艳、王军、张慧:

本院在通知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诉人,杜丽、贾祥、李宝莲、姚冬、李春艳、王军、张慧为被上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19)内0826民初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潘振亮:

本院受理申请人寿永生与被申请人潘振亮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吴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茸与被告吴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李方圣、张燕梅:

本院执行的乔玲华申请执行李方圣、张燕梅(2016)内0621执23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拍卖被执行人李方圣、张艳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维多利国际广场帝豪名都1号楼11层2单元1103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4199,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4200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21执23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同时告知你如对上述裁定书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否则本院将视为放弃提出异议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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