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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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张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赵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贾帅文诉被告赵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海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师文借款本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礼:

本院受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印刷厂与内蒙古蒙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祁国秀、郑建忠: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太伟方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国秀、郑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均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范姝雅:

本院受理原告杨贵杰诉被告范姝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杨贵杰与被告范姝雅离婚;二、婚生女杨若涵由原告杨贵杰直接抚养,被告范姝雅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从2020年3月开给支付,每月25日之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杨贵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庞孝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庞孝柱、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庞孝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孝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聂立:

本院受理原告马艳妮诉被告聂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韩华泉: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申请执行韩华泉公证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华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双数村南街电力小区1号楼5层3单元309号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景通估字[2019]第04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130700元。因你(韩华泉)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20)内0102执恢156号拍卖裁定书及拍卖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拍卖裁定书内容为: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韩华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双数村南街电力小区1号楼5层3单元309号房屋。评估价格为1130700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6109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19万元。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价以第一次流拍价降幅15%即81.7万元为起拍价,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16万元。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杨佳伟(又名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康俊梅、康玉梅(又名张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许作云诉郭开贵、娜仁托娅与你、郭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赖文彬: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赖文彬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马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长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长波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已核算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54000元;二、被告马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长波逾期利息6000元(50000元×0.005元×24个月,从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三、驳回原告赵长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68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马凯负担2398元,由原告赵长波负担1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李白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白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7400元,支付利息7124元(27400元×0.02元×13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34524元。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3元由被告李白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包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腊月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腊月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腊月代为偿还的借款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三、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腊月代为偿还的借款逾期利息2250元(10000元×0.005元×45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6元,由被告包七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包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腊月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腊月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腊月代为偿还的借款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三、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腊月代为偿还的借款逾期利息2200元(10000元×0.005元×44个月,2015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5元,由被告包七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韩孟根巴根(韩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孟根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素杰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韩孟根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素杰借款利息7350元(350000元×0.005元×42个月,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案件受理费85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9元,由被告韩孟根巴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李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淑清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李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刘引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引兰、骆小平、韩秀秀、刘新宇、赵永霞(2020)内0125民初1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引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郝锁平、郭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郝锁平、郭爱霞、郝永平、尹燕、郝树利、杨桂荣、(2020)内0125民初11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郝锁平、郭爱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李贵红、郭五黑眼、李和平、段玲巧、贾喜旺、范春红: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李贵红、郭五黑眼、李和平、段玲巧、贾喜旺、范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3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和平、段玲巧、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洪泰煤业有限公司、贾喜旺、范春红、李贵红、郭五黑眼在银行存款126004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荣返还原告李建8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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