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镍铁及13万吨高碳铬铁合金技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将《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镍铁及13万吨高碳铬铁合金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有关内容及评价结果第二次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镍铁及13万吨高碳铬铁合金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区西区,项目场址中心坐标E112.990088537,N 40.400699899。
建设性质:技改
建设规模:年产16万吨镍铁。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单位名称: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总
联系电话:13092108808
三、评价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内蒙古汇朗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E-m a i l:291409761@qq.com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本项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见如下网址附件1
链接:ht t ps://pa n.ba i du.com/s/153_N S
L5oxf R EKCM 3Gr j cA提取码:mi bb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本项目公众意见表见如下网址附件2
ht t ps://pa n.ba i du.com/s/1ucnye2DH6mgy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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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交公众提出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向公示上述地址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公众意见表,并提交建设单位,反馈对本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意见看法。
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公 告
北京华盈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郭建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0〕39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0〕39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5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110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其中第二、第三、第四项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公 告
北京华盈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胡宏达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0〕41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0〕41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5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110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其中第二、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公 告
北京华盈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锁俊凯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0〕40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0〕4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55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公 告
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文芬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9〕223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9〕22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39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债权转让公告
张海平 (152728xxxxxxxx3312)、张立坤(152728xxxxxxxx0023)将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2284号、(2019)内0627民初936号两份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判项权利转让于郭海龙(152728xxxxxxxx3318),以上转让经康巴什公证处公证,作出(2020)鄂康证内民字第120号公证文书,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以上两份判决书的相应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继受主体、承载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张海平 张丽坤2020年3月18日
■遗失声明
新城区壹花店鲜花礼品经销部不慎将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注册号为:150196600054659,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体艳服饰有限公司将存款人查询密码遗失,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呼伦南路支行,账号:109101201020179801,声明作废。
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
准旗诚德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以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丢失,声明作废。
1、车辆号牌:蒙KA7268(黄),运输证号码:内交运管鄂字150622003302;2、车辆号牌:蒙KV152挂(黄),运输证号码:内交运管鄂字150622002857;3、车辆号牌:蒙KV922挂(黄),运输证号码:内交运管鄂字150622003277。
准旗诚德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