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丽诉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文光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李俊生:
本院受理李仲原诉李俊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俊生所有的名下蒙AA907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马景慧、王源、王琪: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马景慧、王德林、王源、王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景慧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5号楼1单元9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4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名下蒙AW 013D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查封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名下蒙A8868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查封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名下蒙A74535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祥、樊翠梅、张勇峰、薛培东、王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8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祥、张玲霞、张勇峰、薛培东、王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8日
王永祥、闫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祥、闫瑞霞、张勇峰、薛培东、王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张红梅、闫永芝: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军诉被告张红梅、闫永杰、闫永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067号民事起诉状及变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为:确认刘维军与张红梅、闫永杰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蔺博:
本院受理原告付秀英诉被告蔺博、严飞雄、严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47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人民币4832000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以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伊金霍洛监狱(鄂尔多斯市第五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贾云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安装彩钢瓦款19400元及逾期利息6984元(2013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72个月,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本息合计26384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本金19400元为基数,每月按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何文军、狄宝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国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武国栋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800元(2016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共计48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息合计9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每月按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包乌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哈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哈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1000元及利息9753.30元(11000元×0.02元×44个月+21天,2016年4月20日至2020年1月10日),本息合计20753.30元,此借款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何那音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套格申加布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套格申加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待其偿还的山羊租金、租赁物变卖款11000元及执行费2000元,共计13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刘银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连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连全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佳琪及婚生子杨宝宣均由原告抚养,被告刘银花每月给付每人800元抚养费,直至杨佳琪及杨宝宣独立生活为止;3、福特牌轿车(车牌号为蒙G6L311)一辆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白乌恩布和(白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本金20743元及利息4770.89元(20743×0.5%×46个月,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25513.89元;2、按本金207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杜强、马玲秀: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杜强、马玲秀、胡三根、郝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王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浩光、杨婕、段薇、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张彦梅: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鑫庆成食品经销部诉被告张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刘慧敏、杨小平、杨瑞峰、王雅平、白永鑫、王建鹏、单军、孟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慧敏、杨小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苏治华、李美凤、李欣、奥彦良、屈洪波、刘亮、徐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苏治华、李美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64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带益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公司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灰场路南、运煤专线北、210国道东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国用(2012)第000399号、000400号、000401号三宗土地进行了评估。2019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内公鉴[2019](估)字第34号评估报告书,并于2019年12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3878期14版进行送达公告,现公告期满,将依法对上述三宗土地进行拍卖。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你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布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郑
国庆、包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尤丽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尤丽刚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4400元(2016年5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共计44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合计9400元;2、要求二被告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4日)至偿还之日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