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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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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丰镇市隆泰商贸有限公司(代码:91150981M A0M YX459J)股东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遗失声明

●内蒙古盛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代码:91150105M A0Q HB740C,声明作废●内蒙古科比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存款人查询密码,核准号:J 1910010727502, 账 号 :12154000000316859,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路支行,声明作废●内蒙古成大观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遗失密码涵,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市九州支行,账号:018101201090123895,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华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4000016717,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杏田家具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3M A0PXLKK84)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丰镇存梅小家电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981600018069,声明作废●李垒遗失低压电工证,证号:150122199308013631高处作业证,证号:150122199308013631,声明作废●托克托县天地工艺木器厂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150104197211210514特此声明●鄂伦春自治旗金祥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代码93150723M A0N AQ N 85J)遗失一套章,特此声明●内蒙古欧维固商贸有限公司财务章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289249284声明作废●涛铎(身份证号150102196304152133)遗失1999年颁发的执业医师注册证,声明作废●赛罕区佳同化学试剂仪器经销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 A0N J E050T,声明作废●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0603042009200061366核准号:J 1920004721501声明作废●凉城县郑江波精品童装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2629600040751,声明作废●武川县导港水暖洁具店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25M A0N BW TH9L,声明作废●赤峰康乐馨老年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法人章(刘晓华)一枚,财务章一枚声明作废,即日起所签文件无法人签字无效●四子王旗存虎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不慎将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子王支行开 户 的 账 号 为 :05-334101040010012的开户许可证丢失,声明作废●本人:刘飞,身份证号:152827198009050018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7号楼1单元3101号房收据丢失,(编号144085,金额50000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本人唐彩玲,身份证号150124199211135221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6号楼414号房认购书丢失:(认购书编号0026600认购书金额879256)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遗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AN EM A0AY1419B001210C,车牌号蒙A7CL89,特此声明●准格尔旗邬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代码:91150622050574950C特此声明●云全英、史立峰将购买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开发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1-2层113的购房发票遗失,面积:166.94平米,发票号:00014406,金额:壹佰万元整,发票号:00014407,金额:捌拾伍万元整,发票号:00002619,金额:捌拾陆万贰仟伍佰柒拾玖元整,发票号:00389387,金额:壹拾伍万零捌佰玖拾贰元整,声明作废●刘哲,身份证号152601198609243644遗失慧谷臻园车位意向登记书,编号0000076,遗失收据,号:0324695,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王凤凤丢失由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万锦融城住宅小区4号楼4单元1301号房的购房款收据,2018年4月23日,收据号0089245,金额:185768元,声明作废●(父亲:赵君在,母亲:李耀荣)女:赵子菲,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T150104356声明作废●丰镇市咏泰阁文玩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代码:91150981M A0M W DUB85,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包钢星原翔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1502032005929)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通辽市一代天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融运达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一代天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83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喜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英诉被告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喜江、雷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英借款本金300000元,给付利息115000元,本息合计415000元;二、被告雷艳霞对被告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姜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刘德财: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芹诉被告刘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曹铁山:

关于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前双井子社区顺达租赁站诉被告曹铁山、王宝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内蒙古法制报》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前双井子社区顺达租赁站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法院公告

樊晨静:

关于原告卢彦斌与被告李磊、被告李梓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15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刚诉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叁万元及相应利息;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张慧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姜红伟、姜所柱、刘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胜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张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万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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