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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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程永莲:

本院受理原告付来喜诉被告程永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包头市东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程玉霞、康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王双喜、张建军、张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邬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张东花、徐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岳磊、冯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杨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武满良、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王蝴蝶、平贵贵、范润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张云飞、宋娥娥:

本院受理原告魏存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赵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周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2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于海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海、于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7)内022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田小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丁志忠、李永虾、祁为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王作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刘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4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张生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4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内蒙古盛远投资有限公司、孙明全、郑士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4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定于上述民事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内蒙古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县沃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县沃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90.876184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即罚息和复息,罚息和复息年利率均为12.15%);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61343.8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支付执行费9147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赵海涛、赵刚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东、张在在与被上诉人赵海涛、赵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去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何淑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44号原告包有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告包有福要求与被告何淑波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何淑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玉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903号原告韩哈斯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玉芳偿还借款本金9600元,给付利息5184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玉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车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6号原告赖代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本息合计1456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25元(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13000元×0.005元×25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车达胡白乙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邰赖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1号原告赖代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200元,本息合计19383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183元(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18200元×0.005元×13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邰赖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韩十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5号原告赖代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元,本息合计2912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12元(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6日,2600元×0.005元×24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十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韩德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8号原告赖代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息合计53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50元(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1月1日,5000元×0.005元×14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德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车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9号原告赖代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本息合计1456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56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13000元×0.005元×24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车达胡白乙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包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21号原告李额尔敦白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0140元,本息合计23140元;2.要求被告从2019年4月10日开始以借款本金基数支付原告2%的利息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达胡白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武生格拉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22号原告刘胡日乐套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3848元,本息合计9048元;2.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基数支付2分利息,至以还清借款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武生格拉喜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内蒙古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宝丰种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宝丰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90.295782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即罚息和复息,罚息和复息年利率均为12.15%);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61314.7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支付执行费9146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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