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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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黄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被告内蒙古青丰药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826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公司所有位于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所有的房屋一套及土地一宗(产权证号:105031202745号,面积2494.4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杭国用2012-506-02-2147号,土地使用面积99928.9平方米)、回转窑一套(ф4×45m),现公告通知拍卖有关事宜。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机构评估,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3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吴占山诉你、杜晓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剩余工资共计13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杜晓飞:

原告吴占山诉你、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剩余工资共计13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5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崔全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5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俊义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1830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悬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刘海军:

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付瑞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川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任晓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因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内蒙古青丰药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被告黄智及第三人内蒙古灵奕(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王占国、高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占国、高俊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占国、高俊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78966.81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王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邬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秀梅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利息627960元(以本金30.35万元为基数、期间从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核减已给付2.76万元)以及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5元、保全费5000元,免予收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王卓、王建军、王建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卓、王建军、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

代长友、张金莲: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887号原告罗喜华、沈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53750元;2、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李洪涛、房秀玲: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888号原告乔百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6000元及按照同期银行利息0.5%支付自还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吉林: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889号原告胡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6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王海铭(王海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890号原告赵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包宝龙: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891号原告科左中旗金鑫广兴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农资款10225元,利息8906元(10225元×0.02元×68个月-5000元,从2014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本息共计19131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计宏春: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892号原告高晨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995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从2015年12月2日起,以未支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支付完毕日止;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奎、李娜、石霞、何红亮、何飞飞、郭杏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朱裴培、胡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裴培、胡兴华、魏杰、汤恒刚、王桦、韩雪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王海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聪诉被告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海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王少聪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11月18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王海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关金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28号原告张长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434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18000)利息计算(从2016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20000元×0.02元×45个月),(本金3000元、利息2400元)利息计算(2016年6月9日止2019年10月9日止,3000元×0.02元×40个月)2.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3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05元计算利息,利息计算到本息还清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关金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包前德门、史琦、王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诉被告包前德门、史琦民间借贷纠纷、诉被告王呼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合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刘素叶:

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被告刘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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