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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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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刘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梁凤英、郝平贵与被告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版刊发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此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5,9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徐晓光、刘红旺:

本院受理原告塔娜花诉被告徐晓光、刘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塔娜花借款本金73000元,借款利息15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塔娜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李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曾会诉李小刚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谢洪岩:

原告董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洪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永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谢洪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佳鑫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贵二公司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54号。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9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现依法向贵二公司重新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0年5月28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开庭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3日

内蒙古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包头市诺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7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9]第78号),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3日

法院公告

余光勇:

本院受理原告贾燕如与被告余光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任红卫、刘跃恒、张晓红、王海英、高俊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任红卫、刘跃恒、张晓红、王海英、高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闫京、郭叶、刘智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闫京、郭叶、刘智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闫京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5588.0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法院公告

陆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陆小军返还为其偿还贷款5487.76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陆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基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陆小军返还为其偿还贷款5487.76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陆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生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陆小军返还为其偿还贷款5487.76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刘建团、韩建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团、韩建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团、韩建梅于2014年2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刘建团、韩建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希望加州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编号为YS(2014)00001767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三、被告刘建团、韩建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90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贾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法院公告

周福祥、朱小丽、赵国利、赵明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周福祥、朱小丽、赵国利、赵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田小林:

本院受理的赵福云申请执行田小林、刘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决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方雅苑小区4号楼5单元302室,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董刚、王瑞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梅林(又名张桂梅)诉被告董刚、王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郭兵、张艳茹、白巧惠: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兵、张艳茹、郭建平、李春秀、白巧惠、赵三春、王春娥、全存元、李巧枝、郭喜云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张庆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永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魏永芳借款6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袁春莲、刘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晨雨商店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春莲、刘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晨雨商店货款11619.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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