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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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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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源江诉被告华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段景平、任妙娥:

本院受理常玉英诉段景平、任妙娥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段景平、任妙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城十区3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王双官、:

本院受理王晓婷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9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王双官与何海霞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DE号楼14层2单元1409号房屋)、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闫大鹏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李美丽、李瑞东: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李美丽、李瑞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06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美丽、李瑞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岸国际B区26号1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刘峥嵘、胡莹: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峥嵘、胡莹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峥嵘、胡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巨华时代广场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3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希尼: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希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希尼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一路金河湾住宅小区30号楼3单元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张杰: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号楼1单元802号商品房,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张炜:

本院受理张晓飞诉张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经一路清苑住宅小区2号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杨红旗:

关于杨锡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八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皇海明: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秀清化肥销售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张彪:

本院受理原告赵艳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赵永忠、王俊秀: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永忠、王俊秀给付原告王二仁借款本金2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从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王志成、曹启元: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王泽民:

本院受理原告高日有、王东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王泽民:

本院受理原告扭成英钮成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简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慧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杨荣和:

关于原告武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内蒙古法制报》第7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白嘎力:

关于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赵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河、徐燕与被告赵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郭兵、张艳茹、白巧惠: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兵、张艳茹、冀戈扣、苏秀云、白巧惠、郭润祥、吴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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