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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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喜柱、郭继平:

关于尹关厚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郭喜柱、郭继平:

关于原告尹关厚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王署:

原告李建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李建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李建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伟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维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2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杨金龙:

原告韩佳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并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金龙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贾家湾房屋,证号房字第97-052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韩佳琦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电力城西金海路南博雅西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证号房权证土左房字第000046215号,查封期限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师静渊:

关于柳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内蒙古法制报》第7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

富双峰:

本院受理原告富双龙与被告富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哈斯图力古尔(哈斯):

本院受理原告薛金利与被告王川波、第三人哈斯图力古尔(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内蒙古亚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1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方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王飞:

原告刘向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飞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向斌房屋租金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4月起,每月以租金总额35000元的2%计算)。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万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万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万向东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支付强制保险赔偿款12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杜霖: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70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霖对姬建国的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18462333元(以97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以97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徐继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继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继东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157.69元及从2017年9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刘梨梨、袁继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梨梨、袁继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梨梨、袁继成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22009.5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37号原告邓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利息4725元,共计25725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陈图雅、杜金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39号原告包金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8400元,共计28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吴青龙: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45号原告李那仁朝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9000元,利息33540元,共计7254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石红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48号原告赵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000元,利息61120元,共计113120元;2、逾期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至给付为止;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包兴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64号原告柴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400元,利息2800元,共计172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

韩永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65号原告王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240元,利息8361.6元,共计14601.6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

陈德喜: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6号原告李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600元,利息1632元,共计11232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16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包仁钦中乃: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94号原告吴秀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长女包灵丽、次女包莹莹、三女包灵艳均已成年;3、40平方米房屋归被告所有,无财产无外债,口粮田自经营;4、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16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帮柱、包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被告李帮柱、包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李帮柱、包海花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749.12元,合计20749.12元,并按预期年利率15.6%继续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胡光荣、王荣梅: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光荣、王荣梅、张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札萨克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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