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小:
本院在执行李二红申请执行杨银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22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2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银小在东胜区塔拉壕镇店沟村后店沟的征地补偿款61784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杨子田: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子田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4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项下已赔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费共计1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赵宝贵、包根小: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龙与被告赵宝贵、包根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龙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吴景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额日德尼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500元,利息3000元(12500元×0.005元×48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本息合计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郑向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550元,利息2295元,本息合计4845元;2、以欠款2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包斯日古冷、王斯琴: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思宇申请执行包斯日古冷、王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53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包斯日古冷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生产站家属区,舍城房权证2014字3752号,面积101平方米房产以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价格为97368.46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陈思宇,抵偿了陈思宇申请执行包斯日古冷、王斯琴一案案款97368.46元,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生产站家属区,舍城房权证2014字3752号,面积1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思宇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5日内,限你们清空该房屋,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宋布和: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5号原告齐德力格日玛与被告宋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德力格日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齐德力格日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武刚、王二柱、边小燕、鄂尔多斯市华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刚与被执行人王二柱、边小燕、鄂尔多斯市华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武刚、王二柱、边小燕、鄂尔多斯市华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刚与被执行人王二柱、边小燕、鄂尔多斯市华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9)内0602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17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罗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香与被告罗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受疫情影响,原告李三香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
孙秀、胡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门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一、被告孙秀、胡花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门素兰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门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尚利新:
原告尹瑞平诉你、谢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谢丽峰、尚利新夫妇偿还本金60万元(大写:陆拾万),和到期未归还本金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谢丽峰、尚利新夫妇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金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梅诉被上诉人白文科、原审被告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4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王暑:
原告李建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李建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李建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刘月娥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两次拍卖,位于二连浩特市锡林大街南、团结路西人行花园小区新2号楼2单元02023号房屋已流拍,申请人刘月娥同意以物抵债,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2501执恢54号之二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