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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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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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淑云:

关于原告刘会诉被告于淑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刘会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邵哲: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高亮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0日给付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1日给付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自2017年8月25日给付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共计68000元及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判决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谢洪岩:

原告董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洪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永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谢洪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尹红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莲诉被告尹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0)内2222民初38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王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齐春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春玲借款本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齐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曹铁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前双井子社区顺达租赁站诉被告曹铁山、王宝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宝山申请追加通辽市哲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0350参加诉讼通知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鹤源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0210号民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乔成所:

本院受理原告田有合诉被告乔成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700元及利息313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本金49700元*31.5月*0.02%=31311元),本息共计81011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马虎维:

关于原告苏巧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郝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冯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郝永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冯飞代偿款10996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杨埃(曾用名杨雄)、杨埃枝(曾用名杨学智)、党慧、杨忠义、王建东、杨继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埃(曾用名杨雄)、杨埃枝(曾用名杨学智)、党慧、杨忠义、王建东、杨继承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埃(曾用名杨雄)、杨埃枝(曾用名杨学智)、党慧、杨忠义、王建东、杨继承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1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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