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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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旭天农资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申请执行张晨、张建国、刘牡丹、额尔登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一中街坊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06021500932号,乌中国用(2015)第20150396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堪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堪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王海霞、刘满贵:

本院受理的周永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海霞、刘满贵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鸿德小区4号楼28号车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马军、孙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0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007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卢树启:

本院受理原告石二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杨霞:

本院受理的张美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保全鉴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高瑞春、贾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亮明诉被告高瑞春、贾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苏培华、魏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5348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郭利平、张凤英:

本院在吴文斌、高生满、冯生录、马爱伟、冯生瑞、张建忠、张玉文、李宏梅、院海琴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1329号执行通知书、(2017)内0602执恢1329号财产报告令及(2017)内0602执恢1329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你们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3689、3690、3691、3693、3713、3717、5289、5290、5291、(2016)内0602民初2552、2549号民事判決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裁定将被执行人郝利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0号楼201号(房产证号:070786)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何耀东、吴文斌、高生满、冯生录、冯生瑞、马爱伟、张建忠、张玉文、李宏梅、院海琴抵顶其执行郝利平、张凤英十案所有债务以及院海琴执行郝利平、张凤英(2016)内0602民初252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31344.47元。上述申请执行人共有份额为:何耀东占26.9%、高生满占6.6%、吴文斌占10.6%、冯生录占14.8%、冯生瑞占8.4%、马爱伟占0.3%、张建忠占5.8%、张玉文占4.6%、李宏梅占4%、院海琴占18%。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上述申请执行人时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刘荣、赵林女、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刘荣、赵林女、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4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赵三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刘文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郭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白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牛建平、赵树雁、牛军、王智莉、高彩霞、牛峰、王占荣、高彩菊、鄂尔多斯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营业部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内蒙古中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王浩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伟诉被告王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贾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鸿诉被告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波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肖仙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仙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22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董朝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在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内蒙古布帆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仁礼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第三人内蒙古布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销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仁礼对(2017)内0105行初9号行政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冯亮、王换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冯亮、王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00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共计25个月利息)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内蒙古百安居装饰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任霞、任和平、任晓东、范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佟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杭立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田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田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37440元(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共计26个月的利息)并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杨刚、杨宏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召成分别与被告杨刚、张有义、杨宏达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1299、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诉被告中投华北(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8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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