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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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卫兵、鄂尔多斯市宝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冯卫兵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二、被告冯卫兵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万元;上述一、二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冯卫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3日

冯卫兵、鄂尔多斯市宝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冯卫兵返还原告借款16万元;二、被告冯卫兵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19346元;上述一、二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冯卫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3日

刘树荣: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2018)内0602民初254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内部管理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南路西侧R7街北侧天骄佳苑住宅小区3号住宅楼工程中,案外人陈子成通过诉讼程序向原告索要租赁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40000元及按年利率6%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3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为131693元,继续判令被告从2018年4月25日至上述损失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54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乔红梅、张世旺、张建国、郭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任世明诉被告乔红梅、张世旺、张建国、郭银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对位于东胜区万业嘉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4号(产权证105669号)房屋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房屋价值7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高艳平(又名高艳茹)、宋学军:

本院执行原告乔艳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鄂中博房地佔字(2018)第C-09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宋学军、高艳平(又名高艳茹)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14层14024商业(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2142149号)房产一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陆拾捌万柒仟贰佰捌拾陆元整(687286元整)。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刘国强:

本院在执行高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4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8)内0602执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光大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张翠琴:

本院在执行张青云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翠琴、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张翠琴在华夏银行的账户(账号:1405 0000 0000 2901 7)4200元、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29 7800 1000 0440 473)4000元、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29 7800 1000 1321 086)7800元、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29 7800 1000 3499 476)5600元、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6227 0004 6013 0100 737)5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李秀梅: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生荣申请执行温玉平、李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7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李秀梅存款5万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李建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建荣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学府华庭D区5-1-1203室(合同编号:2010-0023032)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郭力中: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锶宇、崔培培、王三仁、袁永峰、郝彩霞、罗光、王永革、白东明、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刘虎、王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82939元股金配股;2、内信通评报字<2018>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82939元股金配股评估价值为678246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所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王三仁: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锶字、崔培培、王三仁、袁永峰、郝彩霞、罗光、王永革、白东明、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刘虎、王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三仁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9181元股金配股;2、内信通评报字<2018>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王三仁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般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9181元股金配股评估价值为4219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

李桂梅:

本院受理靳再育诉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驳回原告靳再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一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王红、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王红、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红向原告偿还本金113.85万元及利息141.174万元(以113.85万元为基数,期限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255.024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红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止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巴特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白丽霞: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建诉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春荣、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丽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乔丽申请执行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417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康霞、刘海宽:

本院在执行何莲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们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52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海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何莲梅;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何莲梅时起转移。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及剩余款项,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刘海婵、王福生:

本院在史彩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23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602执恢223号财产报告令及(2018)内0602执恢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92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栽定扣划刘海婵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26300元,继续冻结刘海婵公积金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于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淑芬与被告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那木吉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那木吉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王毕力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王毕力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陈跟喜、淑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陈跟喜、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夫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王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廉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廉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德格吉日呼: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德格吉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魏常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魏常站、魏常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刘春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并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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