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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铁虎、张翠荣、苏存虎、刘二杏、苏卫东、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苏铁虎、张翠荣、苏存虎、刘二杏、苏卫东、马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瑞刚、朱冬梅、张铁军、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李瑞刚、朱冬梅、张铁军、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海军、赵彩霞、李美强、刘丽春、李刚强、苗巧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海军、赵彩霞、李美强、刘丽春、李刚强、苗巧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李文斌、孟利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李文斌、孟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分别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苏存虎、刘二杏、苏铁虎、张翠荣、苏卫东、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苏存虎、刘二杏、苏铁虎、张翠荣、苏卫东、马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随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张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兰诉被告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王明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元诉被告王明友(2019)内0102民初59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高天: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志诉高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亚光:

本院受理的刘燕诉李亚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燕申请对李亚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B-6号楼4层1单元4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刘飞荣、王艳、王争胜、刘换、贾彦军、王俊梅、郝云刚、郝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刘奋泽、刘飞荣等11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程艳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又名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贺婧、王镇华、贺长记、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琴诉被告贺婧、王镇华、贺长记、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格根哈斯、王六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仁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

李云庭:

本院受理原告申清瑞与被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炳云、姚建忠、解振昌、瞿胜利、潘建兵、李云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内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白利成、武佳、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利成、武佳、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白利成、武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贷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3629.78元,利息结算至2019年3月25日,从2019年3月26日起的利息在月利率11.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天数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连带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伊矿农信保字第0100524068号)在最高额8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连带保证人)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利成、武佳(债务人)追偿,被告白利成、武佳应于被告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10日内,向被告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清偿其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5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利成、武佳、丁德义、王海君、李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刘振荣:

本院受理原告寇莹诉被告刘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振荣返还原告寇莹借款5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9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振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倪瑞、倪虎则、吉木色、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倪瑞、倪虎则、吉木色、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倪瑞(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贷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3659.04元,利息结算至2019年5月30日,从2019年5月3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7.5791‰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天数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倪虎则、吉木色、刘云(连带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伊矿农信保字第0212661026号)在最高额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倪虎则、吉木色、刘云(连带保证人)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瑞(债务人)追偿,被告倪瑞应于被告倪虎则、吉木色、刘云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10日内,向被告倪虎则、吉木色、刘云清偿其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8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倪瑞、倪虎则、吉木色、刘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袁建军、冯志先、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建军、冯志先、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袁建军、冯志先(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贷款本金358833.46元并支付利息707927.10元,利息结算至2019年3月29日,从2019年3月30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5‰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天数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连带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伊矿农信保字第0100523986

号)在最高额4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连带保证人)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建军、冯志先(债务人)追偿,被告袁建军、冯志先应于被告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10日内,向被告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清偿其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440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袁建军、冯志先、白和平、张候俊、李存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建飞、薄利霞、曹敏、张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飞、薄利霞、曹敏、张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建飞、薄利霞(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贷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68613.14元,利息结算至2019年4月10日,从2019年4月1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5‰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天数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曹敏、张永泉(连带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伊矿农信保字第01005255844号)在最高额8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敏、张永泉(连带保证人)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飞、薄利霞(债务人)追偿,被告张建飞、薄利霞应于被告曹敏、张永泉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10日内,向被告曹敏、张永泉清偿其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49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建飞、薄利霞、曹敏、张永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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