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麦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包头市助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及曹林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19)内01民初1189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定于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该案延期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张发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1795元;2.被告张发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20347元并给付以欠款本金211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22日至欠款偿还日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发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包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718号原告赵旺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告赵旺梅要求与被告包哈斯巴特尔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哈斯巴特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包宝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37号原告汪胜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宝壮偿还借款本金11471元;2.要求被告包宝壮给付利息2879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宝壮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蜂珍、刘志龙、张勇刚、张永生、徐红秀、田锦钢、郭佳荣、黄小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3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蜂珍、刘志龙、张勇刚、张永生、徐红秀、田锦钢、郭佳荣、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开庭公告,定于2020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马建中:
本院受理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赵占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胡前德门: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宝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8号,本案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何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发祥诉被告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永彬: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李永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董全高: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董全高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7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刘婷: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刘婷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曹雪梅: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曹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韩建:
本院受理曹雪梅申请执行韩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牛威: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牛威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包头市助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以及张同水、杨桂珍、麻惠英、麻文革、郝利生、贾成瑞、石雪峰、杨晓荣、张保东、刘俊、陈玉清、曹景祎、郄利军、马玉莲、郝巧生、赵绥平、刑琪、刘素琴、付莉娜、者俊葭、董健、姚改霞、毛玉兰、薛晔、邸瑞琴、曹慧云、付东红、曹亚君、邬银香、马伟、蔡建英、刘劼、蔡建荣、李跃、周兴根、兰喜凤、王文元、石俊敏、钱世荣、马真、陈勇、任丽霞、曹景超、杨佩荣、王爱琴、王爱莲、郝翠萍、付小冬、郝丽清、马利红、张霞、王呼远、张霞、赵炯茹、马爱清、白晓春、张振刚、张荣、刘树梅、宛耀、杜红霞、扈吉安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内01民初394号、(2019)内01民初396号、(2019)内01民初390号、(2019)内01民初400号、(2019)内01民初413号、(2019)内01民初411号、(2019)内01民初467号、(2019)内01民初459号、(2019)内01民初393号、(2019)内01民初391号、(2019)内01民初460号、(2019)内01民初397号、(2019)内01民初415号、(2019)内01民初399号、(2019)内01民初408号、(2019)内01民初405号、(2019)内01民初461号、(2019)内01民初458号、(2019)内01民初456号、(2019)内01民初462号、(2019)内01民初457号、(2019)内01民初464号、(2019)内01民初463号、(2019)内01民初465号、(2019)内01民初466号(2019)内01民初398号、(2019)内01民初402号、(2019)内01民初395号、(2019)内01民初392号、(2019)内01民初504号、(2019)内01民初478号、(2019)内01民初477号、(2019)内01民初476号、(2019)内01民初475号、(2019)内01民初474号、(2019)内01民初473号、(2019)内01民初472号、(2019)内01民初471号、(2019)内01民初470号、(2019)内01民初469号(2019)内01民初468号、(2019)内01民初407号、(2019)内01民初406号、(2019)内01民初404号、(2019)内01民初403号、(2019)内01民初401号、(2019)内01民初489号、(2019)内01民初488号、(2019)内01民初487号、(2019)内01民初486号、(2019)内01民初484号、(2019)内01民初485号、(2019)内01民初483号、(2019)内01民初482号、(2019)内01民初481号、(2019)内01民初480号、(2019)内01民初479号、(2019)内01民初414号(2019)内01民初412号、(2019)内01民初410号、(2019)内01民初409号,以上案件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以上案件全部延期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于坤: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于坤银行卡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利苹: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李利苹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昊:
本院受理苏冠珩、吕亦方申请执行张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6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刘官良、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武保国、王志文申请执行刘官良、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辛永胜:
关于原告董海龙与被告辛永胜彩票、彩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9)内0105民初8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志强、张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志强、张红霞(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6608.55元,利息结算至2019年8月14日,从2019年8月15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0‰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天数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志强、张红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米志荣:
关于原告苏俊兰诉被告米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内蒙古法制报》7版和10版的中缝刊登发出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秦耀华、崔文祥:
复议申请人徐拴柱、史诗、刘瑞强、包长春、代金凤、林宗明、蔡金标、吕永和、蔡志强、李树梅、刘志刚、郭强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执异482、483、484、485、486、487、488、490、491、492、493、494、4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复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魏明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范聪慧与你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范聪慧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35239.7元(利息暂时从2014年12月30日计算到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依然按照月利率20‰随本计算,直至付清时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405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崔景岩: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03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白文彬: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白文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