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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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永亮: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的原告刘燕诉被告乔永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请求判令儿子乔研峰、女儿乔研心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请求分割约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郭凤梅: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的原告郭军小诉被告郭凤梅、第三人郭耀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赵福军、郭华玲、鄂尔多斯市贸源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赵福军、郭华玲、鄂尔多斯市贸源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孟令亚、翟博恒、赵三宝、张祥虎、宋敬东、郝天龙、田智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令亚、翟博恒、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刘汉生、宋敬东、郝天龙、桑荣建、王胜利、田智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因原审被告刘汉生、桑荣建、王胜利不服(2018)内0602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本院(2018)内0602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和一审被告孟令亚、翟博恒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1196号—1209号、1272号、1293号、12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吕亮、于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双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亮、于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双全借款本金33000元;二、被告吕亮、于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双全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2月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亮、于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孟永兴、陈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永兴、陈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秀荣欠款12000元;二、被告孟永兴、陈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秀荣,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永兴、陈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吐图古斯白乙(别名李吐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吐图古斯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丰农资经销处农资款20840元。二、被告李吐图古斯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丰农资经销处,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900元计算)。三、被告李吐图古斯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丰农资经销处,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吐图古斯白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刘福全(别名刘福权):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孙立奎欠款1200元。二、原告孙立奎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福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李进文:

本院受理原告陶艳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进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陶艳杰欠款9500元;二、被告李进文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陶艳杰,自2000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9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进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立荣、郭利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立荣、郭利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树东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1200元,本息合计3120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立荣、郭利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金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玉香担保债权15900元。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包永权:

本院受理原告管文玉与被告包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管文玉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二、被告包永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管文玉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月1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芬与被告张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芬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桂芬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文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贾巴音都冷、王孟额日敦:

本院受理原告史英顺与被告贾巴音都冷、王孟额日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巴音都冷、王孟额日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英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00元;二、被告贾巴音都冷、王孟额日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英顺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9月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巴音都冷、王孟额日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吕立宝: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宝国农药化肥店与被告吕立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立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宝国农药化肥店农资款98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立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宝国农药化肥店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宝国农药化肥店农资款41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殿文:

本院受理原告翟国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殿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翟国军欠款3000元;二、被告张殿文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翟国军,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1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殿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白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玉忠欠款本金9113.6元,支付利息3852元[(18113.6元×2%×1.83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5日)+(13113.6×2%×12.16个月,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1日)]本息合计12965.6元;二、被告白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玉忠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4%计算,从2018年3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梅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白文艳、白文香、张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539元,支付利息1912元(正常利息211元+逾期利息1701元),本息合计8451元;二、被告白文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539元,支付利息1912元(正常利息211元+逾期利息1701元),本息合计8451元;三、被告白文艳、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2%计算,从2019年7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艳、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潘风霞、白建华、金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56元,支付利息573元(正常利息32元+逾期利息541元),本息合计2229元;二、被告白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580元,支付利息3038元(正常利息548元+逾期利息2490元),本息合计12618元;三、被告金文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40元,支付利息293元(正常利息32元+逾期利息261元),本息合计2373元;四、被告潘风霞、白建华、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2%计算,从2019年7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五、被告潘风霞、白建华、金文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艳、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张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朱永生欠款7410元。二、原告朱永生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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