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季诉被上诉人张绍英、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郭开斌、姜如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铭控股有限公司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兵诉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彭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203民初701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东燕、李宏岩:
关于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东燕、李宏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8)内0121执965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3室领取该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二人取得联系且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你二人明细房产一套,其名下位于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以南、金九路以东东方世纪城住宅小区C11幢1单元102号房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们于2020年5月4日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020年5月5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查。逾期不到,不影响勘查工作进行,我院会协同公证处、人大代表、检察院等部门对你们的房屋进行强制开锁、评估、勘验、期间产生的公证费、开锁费等费用将由你们负担。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张东燕、李宏岩及目前使用人于2020年5月20日前迁出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以南、金九路以东东方世纪城住宅小区C11幢1单元102号房,并将个人物品搬离。到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赵军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先锋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军峰、杨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赵军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张先锋劳务费225913元及利息(以22591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4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被告赵军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刘鑫:
关于翟继霞诉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原告翟继霞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利平:
关于董彩霞诉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原告董彩霞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王巧秀、李凤飞:
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巧秀、李凤飞、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王巧秀在康巴什新区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5013、6016、5011、6018、7009、6017、5012、7014、7013、5014、8015共十ー处。二、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450、0451、0452、0453、0479、0480、0481、0482、0631、0632、0633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杜艳、丁玉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雪峰诉被上诉人杜艳、丁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原审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崔长余: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洪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崔洪建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崔长余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7000元(5000×0.02×70个月,自2014年3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合计12000元;2、2020年1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要求被告崔长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李玉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闫桂珍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李玉侠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至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率至本息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李玉侠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孙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闫桂珍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孙贵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至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率至本息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孙贵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江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明明偿还借款38160元,利息9458.40元(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 12个月×2%),合计47618.40元;2、自2019年12月22日起借款本金38160元的利息按照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要求被告张明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谢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尤丽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尤丽群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谢查干巴拉给付本金26000元,给付违约金26000×3%=7800元,合计33800元;2、要求被告谢查干巴拉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高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车长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车长友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高玉柱清偿原告欠款本金6240元,利息5990.40元(6240×0.02×48),本息合计12230.40元;2、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为止;3、要求被告高玉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高春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少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高春福偿还借款12000元,利息11520元(12000×0.02×48个月,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合计23520元;2、2020年1月1日起借款本金12000元的利息按照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要求被告高春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王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忠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秦忠田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王忠文给付本金47340元,给付到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2日利息57186.72元(47340×0.02×60个月+47340×0.02÷30×12天),合计104526.72元;2、要求被告王忠文自2020年1月13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要求被告王忠文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吴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忱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吴雪偿还借款12000元;2、要求被告吴雪承担2016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8880元(37个月×240元),合计20880元;3、要求被告吴雪承担2019年12月12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还清日止;4、要求被告吴雪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赵领兄: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孟根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孟根仓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赵领兄给付借款本金22000元;2、要求被告赵领兄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