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娜诉被告史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李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孟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徐忠军:
本院受理原告闫怡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苏国强、菅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功诉被告苏国强、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袁浩:
本院受理原告姜传华与被告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郑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薛斌与被告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郭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阮世林诉被告郭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周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崔迎春诉被告周雪峰、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孙士成诉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培文、呼和浩特市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赵晓虹、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峰诉被告赵晓虹、李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金森:
本院受理原告弓鑫诉被告张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狄天顺、刘英英、武会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狄天顺、刘英英、武会荣、闫七明、于凤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赵波扬:
本院受理原告吴迪诉被告赵波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刘继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诉被告刘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邸宾:
本院受理原告翟苗苗诉被告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邹德才、吴海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邹德才、吴海玲支付原告农资款8492元;2、利息至出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时止;3、要求被告邹德才、吴海玲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陈宝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陈宝东支付原告农资款6178元;2、利息至出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时止;3、要求被告陈宝东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隋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隋梦佳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隋梦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隋梦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任占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金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8200元,本息合计58200元;2、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彦民:
原告杜文魁与被告张彦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杜文魁与被告张彦民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书》;二、被告张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杜文魁土地承包款28571元。案件受理费5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彦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杨岗、内蒙古晋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刘晓萍诉杨岗、内蒙古晋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李晓南:
本院受理原告何锦绣诉李晓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贺达来、内蒙古欧亚丝路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木雅诉你方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欧亚丝路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贺达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苏木雅875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8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苏木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朝格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赵泽宏诉被告朝格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付烈、唐莉:
本院受理原告田保平诉被告付烈、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烈、唐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田保平代偿款9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龙诉被告刘洋、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宇龙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燕对被告刘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刘丽丽、徐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丽、徐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丽、徐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261352.25元,并以261352.25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包孟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47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11694.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