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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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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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霞诉被告樊海龙、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俊霞借款本金11850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内蒙古展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镇嘉标牌制作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军:

上诉人吕利军就本院(2019)内0802民初374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吕利军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临河区法院(2019)内0802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从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判决,将利息部分改判为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对一审判决利息不服部分为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8月25日算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434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琴大木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琴大木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石银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石银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白成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白成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佟常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佟常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吴五斤半: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吴五斤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包银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包银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桂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桂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宝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宝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白刚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白刚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赵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赵双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罗美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久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罗美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民特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郭成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郭成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孟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孟和、双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7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赵巴力吉尼玛、王哈斯图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赵巴力吉尼玛、王哈斯图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张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张国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冯布仁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冯布仁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王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被告王巴根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6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关于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诉被上诉人刘金水与原审被告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2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和平诉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乔树茂: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霞诉被告乔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郝丹丹:

本院受理上诉人乔莲荣与被上诉人郝丹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法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于瑞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刘美福的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赵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孟根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孟根仓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赵国军给付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1365元(19500元×0.005×14个月,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2、2020年1月20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要求被告赵国军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张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孟根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孟根仓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桑杰给付借款本金15300元;2、要求被告张桑杰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瞿海民: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瞿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

靳军、杨玉珍、杨恩宽、杨淑琴、张增齐、高来、杨恩蜻、董梅、张廷锐、赵美玲、李旺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军、杨玉珍、杨恩宽、杨淑琴、张增齐、高来、杨恩蜻、董梅、张廷锐、赵美玲、李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627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全费及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2日

包头市巨能商贸有限公司、赵树清、刘致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包头市巨能商贸有限公司、高玉峰、郭树成、赵树清、刘致枫、王四小、杨改琴、刘美擎、高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包头市巨能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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