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托海讯在民间借贷中,一些出借人通常会在实际出借资金前将利息在出借的资金中预先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借给对方,这种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借款本金依据实际借出资金计算。
被告宋某、朝某与原告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宋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被告朝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张某按月利率5分计算,扣除3个月利息4500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扣除了3个月手续费3000元后向被告宋某提供了借款425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宋某未还款,张某将宋某、朝某诉至法院,主张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33000元,并要求被告朝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的本金是张某实际支付的金额42500元,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巴米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