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强化依法行政倒逼机制,近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党委全面依法治盟(市)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
《指导意见》明确八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2)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但认为二审有必要出庭应诉的案件;(3)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6)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7)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
《指导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上述八类行政诉讼案件,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旗县(市、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导、督促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和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准备工作。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发言,带头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避免出庭不出声。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分工和考核。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原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应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指导意见》要求,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同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内容,按照规定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不到要求,应当出庭、法院建议出庭仍不出庭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由负责考核该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指导意见》出台,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诉讼,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自治区司法厅法治调研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