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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候换、白丑丑、李小云、白二丑、李平、李文君、袁叶芬: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候换、白丑丑、李小云、白二丑、李平、李文君、袁叶芬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包括: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查封裁定书一份,内容为2019年5月23日查封李小云、白二丑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宏达B2区2-1-东户房屋一处。3、查封裁定书一份,内容为2019年5月23日查封李候换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宜和苑小区2-1-202室楼房一处及该小区2号楼4号车库一间。4、拍卖裁定书二份,内容为第一、拍卖李小云名下位于棋盘井镇宏达B2区2号楼1单元2层东户;第二、拍卖李候换名下位于棋盘井镇宜和苑小区2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一处。5、冻结、扣划裁定书三份,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李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3078136459479及扣划账户内存款3058元;冻结李文君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21510000140740并扣划账户内存款8472元;冻结袁叶芬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17370080400368740并扣划账户内存款15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道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李双喜、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双喜、张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生诉被告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胡阿布拉图、刘桂拦: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斌与被告包梅荣、胡明櫆、胡阿布拉图、刘桂拦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包梅荣、胡明櫆、刘桂拦、胡阿布拉图在继承布林白乙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周立斌借款本金400000元,给付利息296000元,合计696000元。案件受理费1076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告包梅荣、胡明櫆、刘桂拦、胡阿布拉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肖国凤、张艳、闫海龙、肖国君、丁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诊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诊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史智富: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海青、杨荣荣、史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庄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兄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乔秀女、樊维半: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武好命、王水英、乔秀女、樊维半、李丽娟、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7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乔秀女、樊维半: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武好命、王水英、乔秀女、樊维半、李丽娟、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7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乔秀女、樊维半: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武好命、王水英、乔秀女、樊维半、李丽娟、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7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袁建军、李燕:

本院受理原告孟海龙诉被告马永旺,第三人袁建军、李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102号案件,原告孟海龙因不服本案判决,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孟海龙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临河区法院(2019)内08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停止对位于临河区八一镇红星村三社土地一宗的执行;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程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博诉被告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658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代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雅拉图诉被告代莫日根、白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742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刘尚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一峰诉被告刘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644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壮诉被告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7586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芬、杨红威、陶罕巧: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芬、杨红威、陶罕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626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杨莉:

本院受理原告赵于海诉被告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7519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潘利爱、张二军:

本人受理原告呼和诉被告潘利爱、张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897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潘利爱、张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计发诉被告潘利爱、张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90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潘利爱、张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燕诉被告潘利爱、张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899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潘利爱、张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牡兰诉被告潘利爱、张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6898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庞楠: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良诉被告庞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2019)内0105民初7397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2日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庭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金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郑凯宁: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刘钢柱、李树梅、刘帅:

本院受理原告秦聪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207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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