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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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福胜、海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白建华、张朝丽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卢晓军、包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赵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康胜建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康胜建材经销处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钢材款本金20366元,给付逾期利息11812元(20366元×0.02元×29个月,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本息合计32178元,后期利息以本金203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矫有来、腾淑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巴根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巴根那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000元;2.给付利息9960元(9960元×0.02元×33个月,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给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为止,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公告费、起诉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石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58147元,利息53709元(10000元×0.02元×47个月,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15147元×0.02元×44个月,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月7日;28000元×0.02元×48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5000元×0.02元×41个月,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111856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81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王呼格吉乐图(王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农药款2410元,利息2603元(2410元×0.02元×54个月,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本息合计501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刘玉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淑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冯淑春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120元,利息6913.42元(计算至2020年2月9日,6120元×24%÷365天×1718天),本息合计25033.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包白祥(包百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秦汝彬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5800元(借款本金5000元,58个月,月利率2%),本息合计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陈都拉(陈都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席保国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9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3477.50元(6500元×0.005元×37个月,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13000元×0.005元×35个月,2017年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22977.50元,后期利息以本金1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按月利0.00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呼和浩特市盛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笑涵: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呼和浩特市盛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刘月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雄峰诉被告刘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月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雄峰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3840元(至2019年9月25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吴桂滨: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吴桂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许原告李霞与被告吴桂滨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赵发:

本院受理卢素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783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刘二平:

关于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内蒙古法制报》第十版发出送达公告,定于2020年2月3日在本院开庭审理,现在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7日在本院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尤保存、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谷子瑞诉尤保存、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海兵、焦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被告温海兵、焦银祥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李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月、蔺二女、张强、李平、张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李平、秦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平、秦丽、张军、张强、刘月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马海军、王水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包那申勿日塔、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马双喜、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双全、潘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马根柱、安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包文龙、张立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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