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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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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虎:

本院受理原告金萍诉被告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高蒙和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杨静田:

本院受理原告齐荣卓与被告杨静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静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齐荣卓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荣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付勇:

本院受理席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54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萨如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澄晶与被告萨如拉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萨茹拉偿还原告张澄晶借款33800元。二、被告萨茹拉给付3380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27800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6000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苗雨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诉被告苗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22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郭彭、吴路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彭与被上诉人肖福燕、吴路平劳动争议一案[(2019)内01民终4839号],现依法向郭彭、吴路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郭彭、吴路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彭与被上诉人杨勇琴、吴路平劳动争议一案[(2019)内01民终4605号],现依法向郭彭、吴路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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