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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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3月2日上午9时开庭,因防控疫情工作原因向你重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刘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53号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4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李艮娥:

本院受理原告吴月月、郭生芳诉李艮娥、高志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艮娥立即向原告履行债务清偿协议项下1050万元的还款义务;2、依法判令被告高志光对本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艳诉被告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艳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艳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玉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日

武君、单淑君:

本院受理原告乔普源诉被告武君、单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9.2万元,本息合计69.2万元;2.判令二被告偿还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589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日

王春来:

本院执行李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3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1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陕西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世东诉你和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719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砂石料款1778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贾云辉、隋春燕:

原告杜焕江与被告贾云辉、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一、被告贾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杜焕江借款本金33000元,利息5940元(33000元×0.005元×36个月,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合计38940元;二、被告贾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杜焕江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杜焕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云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李忠仁、赵红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本金68586元,按本金685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陈彦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57号原告徐振贵诉被告陈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7.50元由原告徐振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苏利军: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浒军与原审被告朱卫民、贾龙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再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折永东、李晶、王林玉、贺志义、刘进文、田美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陈峰、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伊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6日

孙万林、巴彦淖尔市万林孵化场:

本院在执行汪金元申请执行孙万林、巴彦淖尔市万林孵化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景通估字[2020]第0013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书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王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元俊诉被告王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3日本院于《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86号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宝海龙诉被告哈达、满都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孙鹏飞、孙旺旺、高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鹏飞、孙旺旺、高小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辛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梅诉被告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吴珩、董桂涛、张景芳、华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珩、董桂涛、张景芳、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王郁郁: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闻英与被上诉人李林以及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卞美先: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小平、武云芳与被上诉人刘润枝以及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周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宝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4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刘冬梅、胡飞:

本院受理荣满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23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荣满意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胡飞、刘冬梅偿还我借款本金壹拾万元(¥100000元)和利息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合计壹拾叁万肆仟元(¥134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刘冬梅、胡飞:

本院受理荣满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19)内0121民初19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荣满意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飞偿还原告五笔借款本金共计602000元,以及五笔借款利息共计168560元,五笔借款本息总计770560元;五笔借款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动顺延至被告胡飞、刘冬梅偿清上述借款本息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飞、刘冬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6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1000元从2014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10日所产生的利息75046.5元、借款本金545000元从2014年8月18日至2019年5月10日所产生的利息464067.5元、借款本金218000元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10日所产生的利息182248元、借款本金218000元从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5月10日所产生的利息181376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合计:90273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 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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