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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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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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诉被告海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22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诉被告海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2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杜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新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新斌代偿款58219.97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杜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新斌、赵学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35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赵学军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卢艳:

本院在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侯志强、卢艳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裁定。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复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复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刘树铭: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兰与被告刘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树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润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润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李学君、赵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云永和诉被告李学君、赵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学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永和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谢占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云诉被告谢占峰、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内01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谢占峰:

本院受理原告云爱萍(又名云爱平)诉被告谢占峰、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内01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东诉被告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91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王文宏:

本院受理王官文诉王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胡智华、袁凤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智华、袁凤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胡智华、袁凤梅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7号楼1单元502号商品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白峰:

本院受理的闫志如、张翠萍、韩向艳、闫鑫昊霖申请执行你人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467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起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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