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华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寇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河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王怀德: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红山圣火生物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冯淑艳:
本院受理原告梁振峰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马振财: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马振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军借款20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被告马振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邢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宝珍与被告董红勇、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红勇、邢红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宝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董红勇、邢红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刘大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刘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大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军偿还借款本金134972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刘大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米占: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李荣、侯志清、王瑞先、贾丽、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刊发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河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本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河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答辩状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徐伏娥: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内0802民初4325、4327号民事判决中有笔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325、432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吕军柱:
关于原告杨水平、郭军、郭敏、郭二维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及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吉宏: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祝洪伟、祝延春:
本院受理原告胡汉明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久发耐火材料厂与被告陈有、被告赤峰市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内0403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陈有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姜大咏:
申请执行人吕晓波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403执2405号执行裁定书,位于元宝山区平庄镇西城区银河街法院西侧宝山科技信息称A座-1单元-901号房产作价219372元,抵偿被执行人应付债务303110元,剩余债务83738元被执行人姜大咏继续清偿。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郭丽英: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雪梅、安俊礼、杨丽霞、温建茹、董明亮、康振华、张珍珍、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敏、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贺志义、张军开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2018)内062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3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宝荣、田银亮、袁松、洛传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刘朋: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乌兰察布支行申请执行刘朋、李国忠、孟金枝、韩亚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赛执字第006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刘朋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57号楼2单元5层西户楼房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铁城诉被告内蒙古今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刊发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内蒙古常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金凤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内蒙古语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嘎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内蒙古霖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龙诉被告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韩文俊、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吕梅梅、胡爱忠、韩文俊、马利利、冯福福、刘润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文俊、马利利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22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屈兴豫:
本院受理的原告治玉山诉被告屈兴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83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高俊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永钢诉被告高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17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廖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瑞吉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廖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8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武重乐: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武重乐给付李永发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武重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105民初7887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七版刊发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张瑞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艳梅与被告张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3875期刊发的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旭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诉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内0125民初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无果,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乌海市沐淋森煤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沐淋森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双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胜诉被告双德、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23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双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汪胜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金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白乙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经营者:陈秀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80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乙拉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赊欠种子化肥款本金345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换诉被告白锐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41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曹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四虎诉被告曹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37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牛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其保诉被告牛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30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高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跃虎诉被告高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高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亮诉被告高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