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对接“草原之路”,为中蒙经贸合作开辟了一个新时代,这其间,矿业合作因为具有极强的互补性,成为重要的合作领域。
《中蒙矿业合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研究》(落志筠著)在肯定中蒙矿业合作重大利好的同时,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关注中蒙矿业合作的“另类”风险,并为决策者及投资人提出了规避这种风险的建议。矿业合作的“另类”风险就是生态环境风险,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显而易见的“负效应”,其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极为明显,而同时矿业开发对土地资源的挤占,对水资源、植被资源的破坏也日益明显。如何在矿业合作中减少甚至避免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这既是出于对矿业合作成功与否的考量,也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下整个生态环境的人文关怀。
该著作对中蒙两国涉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律文本进行了全面的实证分析,并提示了矿业合作中面临的生态环境风险及法律风险。蒙古国从《宪法》到《自然环境保护法》均以公民环境权保障为核心,建立有较为完整的自然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书中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蒙古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禁止区域,严格执行自然环境影响状态评价制度,特别注意资源地公众参与制度,防止因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而导致合作失败。同时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对蒙矿业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指南》作为企业的指引性文件,并建议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在充分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标准互通,以统一规则解决纠纷。在中蒙合作深入推进的当下,合作中可能存在的经济风险、贸易风险、金融等风险都已被广泛关注,作者从环保风险入手,并且以两国浩繁的法律制度实证分析为基础建言献策,这无疑具有风险提示的现实意义,对于决策者、投资者都不无裨益。
(张术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