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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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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亮:

本院受理巴图扎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王连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连胜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3270元;2.被告王连胜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16454元并给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17日至欠款偿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连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韩朝鲁巴根那(又名韩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朝鲁巴根那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720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朝鲁巴根那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吴色喜拉吐(又名吴色喜拉图、吴塞希亚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吴色喜拉吐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9920元;2.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吴色喜拉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王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长命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1110元;2.被告王长命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江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7797元并给付以欠款本金108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9年3月24日至欠款偿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长命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郭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728号原告刘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有诉请:1.要求被告郭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给付利息3600元;并给付自2020年1月16日始按月息0.005元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郭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韩金宝: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799号原告李海军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金宝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2.要求被告韩金宝给付利息20400元;3.要求被告韩金宝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金宝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李丁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812号原告李海军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丁柱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李丁柱给付利息19240元;3.要求被告李丁柱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丁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韩贤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贤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国强借款本金10300元,利息15600元(10000元×2%×78个月,2012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息合计25900元;二、被告韩贤友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侯国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贤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白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4日

张凡: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熙诉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刘利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香香诉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陈卫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内蒙古博森有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秉忠与被告内蒙古博森有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日嘎拉与被告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6日

任振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巩龙飞与被告任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6日

明文东: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426号原告杜丹丹诉被告明文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6日

张锐、通辽市帅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锐、通辽市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勇、通辽市帅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岩、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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