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李家老院子饭店: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11191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市场辛兰香猪肉摊床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李家老院子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陈喜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伶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伶俐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王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王晓峰、内蒙古永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张生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史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45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善岱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善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田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发诉你故意伤害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发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247.35元、误工费26022.64元(104.93元×248天)、护理费11526元(113元×34天×3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34天)、必要的营养费24800元(100元×248天)、鉴定费1720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合计197665.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张朝伦巴特、董金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田荣贺: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洪军诉被告韩武、杨倩与你退伙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韩巴图:
本院在执行李金贵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东执字第30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建设银行杭锦旗支行账户(账号:6214670460006618025)。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田政:
本院受理原告田囡与被告张爱萍、田政(2019)内0602民初7197号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父亲田军的遗产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9-17号住宅房屋一套(面积:182.58平方米),南房8间,其中属于田囡应继承份额(房产价值约40万元,具体价格以鉴定为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719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五号审判庭(23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谭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谭建斌偿还原告李荣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5万元基准,从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靳鹏:
本院受理原告吕永刚诉被告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598号民事判決书,判项为:被告靳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吕永刚偿还借款本金199800元及利息(以1998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二、驳回原告吕永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9元,由被告靳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杨瑞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瑞莲偿还原告王丽珍借款3.5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张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帅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任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竹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