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通辽市永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杜鑫明、张云会、马智华、杜文春、闫艺轩、杜程林、丁玲、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永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杜鑫明、张云会、马智华、杜文春、闫艺轩、杜程林、丁玲、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通辽市永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00000元、利息1401213.04元,本息合计10601213.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实际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杜鑫明、张云会、马智华、杜文春、闫艺轩、杜程林、丁玲、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407元、公告费400元、律师费184000元,由被告通辽市永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杜鑫明、张云会、马智华、杜文春、闫艺轩、杜程林、丁玲、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杜文春、马智华、杜程林、丁玲、杜鑫明、张云会、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杜文春、马智华、杜程林、丁玲、杜鑫明、张云会、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322571.52元,本息合计19322571.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实际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杜文春、马智华、杜程林、丁玲、杜鑫明、张云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对被告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7735元、公告费400元、律师费360000元,由被告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杜文春、马智华、杜程林、丁玲、杜鑫明、张云会、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
注销公告
新巴尔虎左旗晨露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726096704300A,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
新巴尔虎左旗晨露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20年2月21日
内蒙古喜临门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1002002877)股东会于2020年1月20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内蒙古蒙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1501002002958)股东会于2020年1月20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内蒙古航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50102000123630)股东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于征求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意见
(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本公示,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网络链接:ht t ps://www. ei a bbs.net/t hr ea d-257507-1-1. ht ml(二)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现场查询,地址:巴拉嘎尔高勒镇东南侧7.0公里处(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 t ps://www.ei a bbs
. net/t hr ea d-247105-1-1.ht ml(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寄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反馈意见和要求。邮寄地址:西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397826109@qq.com电话:13904793778(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
2020年2月21日
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泰源煤矿120万吨/年煤炭开采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众参与
第二次公示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公示连接下载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函索。函索纸质报告书联系方式联系人:孙明新,联系方式:15048749192,电子信箱:1150251342@qq.com,通讯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泰源煤矿。2、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项目矿区周边3.0km范围内公众。3、公众意见表获取方式,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公示连接下载公众参与意见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函索纸质报告书。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请尽量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同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我单位在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下,不会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公开,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0年2月11日至2月24日。
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泰源煤矿2020年2月21日
通辽市吉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木叶木制品经销处、通辽市华帝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升陶瓷经销处、屈海鑫、谢艳辉、郝宏霞、范蔚新、马洪升、付晓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家木叶木制品经销处、通辽市华帝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升陶瓷经销处、屈海鑫、谢艳辉、郝宏霞、范蔚新、马洪升、付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郝喜小、郝仙女、张建忠、郝云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喜小、郝仙女、张建忠、郝占胜、杨文胜、韩丽萍、辛美宽、郝换、李茂荣、思忠霞、郝云林、杨文海、何玉萍、张子贤、梁瑞铭、田雅君、张子敦、李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李维平、刘兴利、贾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奥广军、苏敏、杨润成、刘兴利、贾艳平、任利刚、苏飞、李维平、奥维香、候利兵、杨小红、侯利军、李飚、贾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刘金泉(刘金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边桂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金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边桂芝代为偿还的借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边桂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刘金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2月21日
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