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亿!伊利全力驰援牧场共抗疫情中国银行包头分行战“疫”助企在行动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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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贺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石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格根塔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薛青龙:

本院在执行李金考申请执行薛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陈日新:

本院在执行李国强申请执行陈日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候强、姜巍、陈腾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强、姜巍、陈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包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包永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97950元,2016年4月27日之前尾欠的利息2998元,本息合计100948元;二、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9年1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张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刚与被告张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海刚借款本金29920元,并支付原告包海刚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月3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包海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朱嘎达: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嘎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嘎达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双辽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12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计算,从2019年9月6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双辽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郭润生、任永红、郝建秀: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郝建秀、韩利强与被执行人郭润生、任永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淡红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3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淡红梅的异议请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38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不得执行被执行人任永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账户6228483076220694167内存款540947.14元中的50%属于复议人的财产部分;3、依法确认该账户存款540947.14元中50%属于异议人所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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