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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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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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乐门:

本院受理原告官青峰诉你、福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周晶、王顶峰:

本院受理原告珊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刘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屈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庭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698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李满喜、赵双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李满喜、赵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满喜、赵双月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09号判决书,被告李满喜、赵双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良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4400元【60000元×0.02元×37个月(2015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4日)】,本息合计10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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