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讯近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张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做出判决,判令张某、刘某二被告偿还贷款本息470余万元。因张某、刘某未按照判决履行偿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近日,福田区法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查询到刘某在化德县某银行存有大额存款,为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福田区法院立即发函化德县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了解情况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奔赴银行,将刘某名下存款470多万元成功冻结,随后向福田区法院通报执行情况,案件就此得以圆满解决。
(霍俊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