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以自治区政府令的形式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会上,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金豹对《办法》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做了详细介绍,并就记者提问做出解答。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自治区于2006年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该《办法》已无法完全适用工作要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和管理的各环节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经2014年重新修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三年多来,我区以此为依据,积极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披露使用等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所有市场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1270万自然人的约5600万条信用信息。2017年,自治区发改委根据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同年,本《办法》列入自治区政府规章审议计划。经认真审查、协调、修改及广泛征求各委办厅局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办法(草案)》形成并于今年5月11日经自治区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介绍,《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分别从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及良好信息将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