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油!内蒙古来了!法院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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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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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青格日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34号原告史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400元,利息5772元(44400元×0.01元×13个月,从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本息合计50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牛建林: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50号原告刘凤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800元,利息1776元(14800元×0.02元×6个月,从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本息合计165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55号原告李敬杰诉刘连江、毛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1800元,利息3900元(10000元×0.015元×26个月,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本息合计1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白海清、张永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2号原告赵鹏诉白海清、张永花、邓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与利息共计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曹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安那申白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安那申白乙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斯日古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关玉荣、包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关铁宝与被告关玉荣、包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关玉荣、包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铁宝借款本金30000元,另给付从2019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5%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姜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宇欠款1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肖常青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为: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常青借款本金161000元及利息(自2016月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何祥: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0号原告白图门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从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800元(10000元×0.02元×720天÷30天)本息合计14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元计算,月利息0.02元计算,计算始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为期720天,到2019年12月30日本息全部未还清计息至还清之月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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