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万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强诉你与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邱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常辉、闫静:
本院受理原告马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华永东、杨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经诉被告华永东、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华永东和被告杨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海经借款本金9万元,给付利息71320元,本息合计161320元。案件受理费352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华永东和被告杨淑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赵华彬、吴金波:
本院受理的于金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523民初472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王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勇与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截至2019年5月18日的利息29713.88元人民币,自2018年5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计59713.88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刘建军、韩静:
本院受理原告靳飞跃与被告刘建军、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靳飞跃偿还借款本金20971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3月2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静以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63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43号)在借款本金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靳飞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王秉稷: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升与被告王秉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58756元(本金44万元自2018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8月6日年利率6%计算为42680元;本金26万元自2018年7月31日暂计至2019年8月6日年利率6%计算为16076元),以及本金70万元自2019年8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年利率6%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7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张红生、刘姝霞:
本院受理原告史剑英与被告张红生、刘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给付原告出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28000元(月利息2%计算,从2014年5月8日起算至2019年8月8日),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本息之日止。本息共计228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包斯琴、杜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东诉被告包斯琴、杜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赵大川、齐斌、白海山、刘沁利、何晓丽:
本院受理的戴军诉赵大川、齐斌、白海山、刘沁利、何晓丽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戴军申请对赵大川、何晓丽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赛马场住宅小区12号楼4层3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许竹珊:
本院受理的庞彩霞与许竹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那向京:
本院受理原告张铃笠诉被告那向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那向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铃笠借款本息及代偿的款项共计370180.35元;二、被告那向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铃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9月2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铃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韩马莲根(韩留所):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56号原告吴宝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4000元,合计4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10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包铁柱: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58号原告吴宝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1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白香春: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0号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支付利息2400元,合计12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3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李宝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1号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借款本金25800元;2、支付利息6192元,合计3199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白铁钢: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2号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支付利息2400元,合计12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15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白铁旦、梁十月: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3号原告杨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支付利息4800元,合计24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2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其木格(商其木格):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7号原告苏雅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180元,利息556.5元,合计373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金壮: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89号原告苏雅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000元,利息2100元,合计14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史秀梅: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92号原告李五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