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遗失声明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0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沈中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日升与被告沈中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定于2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现因防控疫情工作向你重新进行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20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解彦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与被告解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定于2月10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现因防控疫情工作向你重新进行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7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韩龙棠:

本院受理原告胡秀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朱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乌宝财:

本院受理原告刘风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包阿日木扎:

本院受理原告海玉峰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白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包格日乐、包沙如拉、包小琴、包呼义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张凯丽、开花、哈申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齐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永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王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付香菊: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周呼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你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包七十八、卫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丽艳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吴金牛: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032号原告周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龙诉请:1.要求被告吴金牛立即偿还借款52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金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7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陈莉:

本院受理原告何和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何和平与被告陈莉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何和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邓长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斯琴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邓长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斯琴欠款本金5400元;二、被告邓长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斯琴利息697.50元[5400元×0.5%×25个月(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5400元×0.5%÷30天×25天(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三、驳回原告白斯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白斯琴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斯琴欠款本金6300元;二、被告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斯琴利息813.75元[6300元×0.5%×25个月(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5400元×0.5%÷30天×25天(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三、驳回原告白斯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李通拉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3号原告包哈日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通拉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9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通拉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常锁(曾用名王常锁):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8号原告李福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常锁偿还借款本金2600元;2.要求被告王常锁给付利息4290元;3.要求被告王常锁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常锁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成格乐吐(又名包成格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09号原告额布日乐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成格乐吐给付劳务费3900元及逾期利息2418元;2.要求被告成格乐吐按月息0.02元,给付从2020年1月4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成格乐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白敖特根: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17号原告李素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敖特根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付逾期利息201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敖特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姚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姚文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618号民事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包苏雅拉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764号原告富永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欠款4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齐永财、刘桂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765号原告海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15200元,共计35200元,利息计算:23200元×0.02元×38个月(自2016年1月20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15200元;2、以本金20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自2019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刁福林、白迎春: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766号原告海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200元人民币及利息5104元,共计28304元,利息计算:23200元×0.02元×11个月(自2018年4月10日-2019年3月10日期间)=5104元;2、以本金232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自2019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包海林: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767号原告海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本金18000元人民币及约定利息5760元,共计23760元,利息计算:18000元×0.02元×16个月(自2017年11月22日-2019年3月22日期间)=5760元;2、以本金1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自2019年3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姚春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春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伟代为偿还的债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姚春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