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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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双莲、张老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林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2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马石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昭颖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包乌恩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吴牧仁: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旺达门窗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大玉儿炒米有限公司、鲍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天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赵崇林、孙斯琴: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秀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结果:查封被申请人赵崇林、孙斯琴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大街北龙山路西,房屋所有权证号:宝城2015字第8266号面积66.82平方米,房权证号:宝城2012字第1957号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9日

杨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月22日

孟利国:

本院受理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被告孟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将本案移交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1月22日

王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化肥款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温淑芹: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张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李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彭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玉米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宋朝坤: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13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13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关吉木吐、张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淑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5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刘宪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建筑材料款51092.50元及延期还款利息49048.80元(51092.50元×0.02元×48个月),本息合计100141.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王亚芹: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王坤园: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张天翊(2015年1月1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鲍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袁宏占:

本院受理原告李帅与被告袁宏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白巴图、于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春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2222民初2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白木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候氏种业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222民初2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呼和(别名黄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承杰、关侠、呼和、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李坚、李笑东、李俊燕、袁晨: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小贷公司)申请执行李坚、李笑东、李俊燕、袁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通过直接送达及电子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将本院作出的(2019)内01执异1478号执行裁定书送达至李坚、李笑东、李俊燕、袁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现将该文书所载事项向你告知如下:变更安三板为(2016)内01执1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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